碰瓷敲诈醉驾车辆,如何处理?
【案情简介】
2018年8月下旬,赵某找到张某,二人商议寻找酒驾人员“碰瓷”,敲诈钱财。后张某联系韩某、周某加入,共同参与。逐渐形成以张某为首,赵某、韩某为骨干成员,周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自2018年9月1日以来,该犯罪集团分工配合,在A市某区内采取在饭店门口蹲点,发现疑似醉酒驾驶人员后电话通知同伙驾车尾随,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,其他成员随即赶到现场,依仗人多势众恐吓对方,以对方醉驾要报警处理相要挟,漫天要价,勒索钱财。
2018年9月15日,张某、赵某、韩某、周某等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民警识破后被当场抓获。
【判决结果】
一、被告人张某、赵某、韩某、周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;
二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,被告人张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××××大众轿车予以没收;赃款予以追缴,返还被害人。
【律师解读】
首先,张某四人是否构成团伙犯罪。依据《刑法》规定,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可以称之为“团伙”犯罪,但在人数上和组织构成上要区分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。“团伙”犯罪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:
第一,人数上满足三人及以上,并且“团伙”的主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;
第二,“团伙”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;
第三,犯罪“团伙”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。
本案中,张某与赵某、韩某、周某为勒索他人财物而纠集到一起,相互分工配合,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,并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,且该组织通过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,利用人多势众和被害人担心被交警处理的恐惧心理,勒索财物,为非作恶。不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,还多次扰乱交通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应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论处。
其次,张某四人的罪名应如何认定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张某与赵某、韩某、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抓住了受害人饮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心理,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答应张某等人的要求,给出巨额费用。王某等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,向受害人索要巨额费用没有合法的客观事实依据。因此,王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喝酒后开车不仅害人害己,更有可能碰到“碰瓷”。驾车时要遵纪守法,不给“碰瓷”可趁之机。碰到“碰瓷”更要及时报警,让警察依法处理,不要心存侥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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